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报经省政府确定,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税务局
20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