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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2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01
【字体: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报经省政府确定,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税务局

200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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