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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残疾、孤老、烈属及因灾受损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黔地税一字〔1995〕第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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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机构合并文中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现具体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凭有关证件、证明,经县(市,区)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经县(市、区)税务局核实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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