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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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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810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按以下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收入额×附征率

                        附征率表


序号

  

附征率(%)

1

交通运输业

(1)货物运输业(包括客、货运混合经营)

1.5

(2)其他

1

2

采矿业、制造业

0.8

3

批发和零售业

0.8

4

建筑业

1.5

5

住宿业

1.5

6

餐饮业

1

7

娱乐业

2.5

8

中介服务机构

2

9

其他

1.5


二、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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