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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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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规定,现就我省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四) 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

三、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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