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广东有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复函


粤地税函〔1998〕2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0-15
【字体:

河源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请示》  (河源税发〔1998〕115号收悉。现复如下:

一、银行系统的抵押房产和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企业因银行到期无法归还,将抵押的房地产过户给银行以抵尝贷款的,这些房地产已属银行的财产,应由银行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产在银行自用或待处理期间,按原值计征房产税,如银行将房产出租,则应按其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并按有关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银行系统的“资金帐簿”贴花问题。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级银行拨人的“营运资金和银行新增固定资产,均要“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这二个会计科目核算的范畴,应照章计征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15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