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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工商部门市场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1998〕1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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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商部门市场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湛地税发〔1998〕137号)悉。对工商部门的市场房产,原广东省税务局已有文件规定:提供给业户经营的房产应缴纳房产税(省税务局[87]粤税三字第006号)。鉴于当前市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工商部门市场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工商部门提供给业户经营农副产品的农贸市场房产,临时或固定摊档,均免征房产税。

二、工商部门提供给业户生产经营或出租与其他单位使用市场房产,应按房产租金收入或摊位费收入视同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如摊位费与其他工商收费划分不清的,可按市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三、工商部门为发展市场经济,利用贷款建设的市场,在还债高峰期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经审批后酌情予减免房产税照顾。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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