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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函〔1998〕4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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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粤财法〔1998〕29号转发)下发后,由于我省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的称谓不统一,免征增值税特别是低压线路损耗部分在征收管理上难以控制,造成实际执行中税企双方产生意见分歧。经研究,省局意见:在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暂按国家计委内部传真电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中“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标准,华东、广东地区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25元”的规定掌握,即全省对农村电网维护费以每千瓦0.25元为最高免税额,超过此标准的部分一律依法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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