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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9-19
【字体: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我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7日

 

附件1

     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9月4日

粤国税办转字〔2006〕135号

2

关于启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6月15日

粤国税函〔2007〕300号

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2016年10月31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

2016年11月29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

2017年4月25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2018年3月27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附件2

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废止失效的条款

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22日

粤国税发〔2005〕142号

  三(一)2.历史资料清理。
  各地级市、县(区)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于2005年9月底前,整理1995年1月1日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购置税有关征收(电子或纸质)资料,报地级市、县(区)国税局再由其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1995年1月1日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历史资料的信息采集,并及时进行梳理。
    三(二)5.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所在地的地级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交换给同级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电子信息的传递方式,可采用软盘交换或其他方式。
    三(三)“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暂时手工进行《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的比对;地方税务局暂时手工进行《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的比对”。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向上级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有关情况,于2005年10月10日前,分别书面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9年7月27日

粤国税函〔2009〕418号

    三、设立销售单位并符合《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白酒生产企业,应将生产的各种白酒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电子表格格式(见附件)及要求填列电子件和纸质件报表,签名加盖公章后报白酒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具有企业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签名的纸质件留存以备检查。各市国税局于本月28日中午下班前将本地电子数据逐级汇总上报省国税局。
    四、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组织一次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及时纠正白酒适用税率错误等政策问题,省国税局将组织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开展督查工作。
    五、在白酒核价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反映。各地市国税局将有关政策执行情况于8月2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及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地址为FTP: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处/消费税/白酒核价报表和总结报告。
    

 

附件3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
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22日

粤国税发〔2005〕142号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是国家对机动车辆税收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新思路,也是贯彻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对机动车辆税收实施“一条龙”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达到提高各税种征收效率的目的。做好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的管理工作,不仅要求国税系统内部各职能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高度配合,而且涉及国税、地税、公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因此,各地区要做好本辖区实施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基层征收单位开展具体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国税、地税系统及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按照“一条龙”管理对实际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尽快在人员、技术、管理服务等有关方面采取措施,确保“一条龙”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是国家对机动车辆税收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新思路,也是贯彻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对机动车辆税收实施“一条龙”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达到提高各税种征收效率的目的。做好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的管理工作,不仅要求税务系统内部各职能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高度配合,而且涉及税务、公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因此,各地区要做好本辖区实施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基层征收单位开展具体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税务系统及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按照“一条龙”管理对实际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尽快在人员、技术、管理服务等有关方面采取措施,确保“一条龙”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车辆税收各项征收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实现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创造条件
    机动车辆的税收包括现行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多个税种,其中涉及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因此,应切实做好上述各税前台申报资料的审核、录入和征收等基础性工作。

二、认真做好车辆税收各项征收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实现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创造条件
    机动车辆的税收包括现行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多个税种,其中涉及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因此,应切实做好上述各税前台申报资料的审核、录入和征收等基础性工作。

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
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22日

粤国税发〔2005〕142号

(一)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各地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要根据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要求,健全有关各税的纳税申报资料,确保准确、完整采集基础性信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环节是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基础环节,《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征收档案数据,是做好信息采集并传递给前后环节的重要基础信息,征收档案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直接关系到车辆购置税与有关各税信息比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率。因此,对《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各项有关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录入。

(一)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各地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要根据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要求,健全有关各税的纳税申报资料,确保准确、完整采集基础性信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环节是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基础环节,《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征收档案数据,是做好信息采集并传递给前后环节的重要基础信息,征收档案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直接关系到车辆购置税与有关各税信息比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率。因此,对《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各项有关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录入。

(二)在总局有关统一的技术软件没有推广之前,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技术管理部门要结合我省目前使用的征管软件,研究采用更便捷的采集手段,减轻采集工作量、简化采集程序。有关技术手段没有应用之前,暂使用手工办法。

(二)在总局有关统一的技术软件没有推广之前,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技术管理部门要结合我省目前使用的征管软件,研究采用更便捷的采集手段,减轻采集工作量、简化采集程序。有关技术手段没有应用之前,暂使用手工办法。

三、(二)信息的汇总、清分和传递
     各级国家税务局利用《车辆税收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进行信息的汇总和清分。

三、(二)信息的汇总、清分和传递
     各级税务局利用《车辆税收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进行信息的汇总和清分。

1.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采集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的汇总、清分和传递工作由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按职能分工共同负责。

1.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采集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的汇总、清分和传递工作由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按职能分工共同负责。

2.《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应逐级上传。收到上传信息的国家税务局要对信息进行汇总和清分,非本地区的信息逐级向上传递;本地区的信息应与本地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
    3.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通过省局FTP服务器上报《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电子信息,路径为“CENTRE\流转税管理处\机动车辆税收管理\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CENTRE\流转税管理处\机动车辆税收管理\价格异常清单”。

2.《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应逐级上传。收到上传信息的税务局要对信息进行汇总和清分,非本地区的信息逐级向上传递;本地区的信息应与本地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
    3.各地级市税务局通过省局FTP服务器上报《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电子信息,路径为“CENTRE\流转税管理处\机动车辆税收管理\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CENTRE\流转税管理处\机动车辆税收管理\价格异常清单”。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主动与同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建立同级车辆购置税征收信息和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的定期交换制度。

四、各级税务局应主动与同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建立同级车辆购置税征收信息和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的定期交换制度。

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9月29日

粤国税发〔2006〕216号

    一、关于我省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的管理工作
   我省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采集期采集的进口车辆车价信息,应于规定的时间将审核汇总后的电子文件上传省局 (流转税管理处)

    一、关于我省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的管理工作
   我省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税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采集期采集的进口车辆车价信息,应于规定的时间将审核汇总后的电子文件上传省税务局

     三、关于车价信息的采集和传递时间  
    主管国税机关以采集期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中旬为采集时点采集车价信息。各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逐级审核汇总后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上传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关于车价信息的采集和传递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以采集期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中旬为采集时点采集车价信息。各市税务局应于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逐级审核汇总后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上传省税务局

四、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8年12月29日

粤国税发〔2008〕257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机动车零售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清楚知道《通知》的有关规定。
   六、按照《通知》的推行原则,……根据各市的需求数量由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到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七、(二)税务端机动车税控系统的有关权限设置及相关参数配置工作,各地级市以上市国税局系统管理员可与省局信息中心有关人员联系。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机动车零售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清楚知道《通知》的有关规定。
   六、按照《通知》的推行原则,……根据各市的需求数量由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到各地市税务局……。
   七、(二)税务端机动车税控系统的有关权限设置及相关参数配置工作,各地级市以上市税务局系统管理员可与省局信息中心有关人员联系。

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9年7月27日

粤国税函〔2009〕41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通过关联性质销售公司销售白酒的生产企业进行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是今年加强货物和劳务税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组织并开展此项工作。各地白酒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向有关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并按照《通知》所附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敦促企业如实填报白酒有关数据资料,认真做好有关数据资料的核对和上报工作,确保整个白酒核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通过关联性质销售公司销售白酒的生产企业进行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是今年加强货物和劳务税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组织并开展此项工作。各地白酒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向有关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并按照《通知》所附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敦促企业如实填报白酒有关数据资料,认真做好有关数据资料的核对和上报工作,确保整个白酒核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相应开票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2014年1月3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使用的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可使用其他普通发票。 其他普通发票包括“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等三种普通发票。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使用相应的普通发票票种和用量。                                                                  

    四、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需通过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开具。现行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普金发票打印系统”、“(税眼)防伪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使用,并按规定保存和报送已开具发票的明细电子数据。采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延用原开票软件,但相关的开票软件使用说明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
“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portal.gd-n-tax.gov.cn)、广东省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下载使用;“普金发票打印系统”可通过纳税人权益网站(网址:http://www.taxrights.cn)下载使用;“(税眼)防伪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可通过广东亿业科技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jmyykj.com)办理使用。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使用的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可使用其他普通发票。其他普通发票主要包括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以及通用定额发票等三种普通发票。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相应的普通发票票种和用量。                                                                    
    四、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含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一般可通过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开具,也可选用第三方或自行开发开票软件。采用第三方或自行开发开票软件的试点纳税人,软件使用说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gd-n-tax.gov.cn)的“纳税服务”-“下载专区”-“电子税务局下载专区”中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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