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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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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一条于20209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黑体字为修订后的内容;(原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删除,原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顺延为一至四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4〕150号)第四条中印花税的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应税凭证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适用对象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80%

工业

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50%

商业

产权转移书据

房地产经营收入

100%

房地产开发业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收入

100%

建筑安装业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

100%

运输业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100%

保险业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00%

金融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52号)第三条第(二)项废止。

四、为了保证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连续性,本公告第二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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