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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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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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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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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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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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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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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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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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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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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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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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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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4〕150号)第四条中印花税的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应税凭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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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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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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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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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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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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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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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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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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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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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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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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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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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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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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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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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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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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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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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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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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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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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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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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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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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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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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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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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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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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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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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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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52号)第三条第(二)项废止。
四、为了保证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连续性,本公告第二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