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江西有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05
【字体:

注释:全文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如下:

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