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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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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原值问题的请示》(滁地税政一字(96)0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印发的《1995年清产核资价值重估实施细则》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单位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因此,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单位的房产进行重估后,应按其重估后的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对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调整房产原值的,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其房产原值。

非国有企业、单位的房产经评估后,其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比照国有企业、单位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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