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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水泥厂的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42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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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宣城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泥厂的圆筒库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税政字〔1996〕第149号)收悉。据调查,水泥厂的圆筒库是用来储放散装水泥、水泥熟料和生料的,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003号)中对“房产”概念解释范围。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水泥厂的圆筒库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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