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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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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第一项废止。内容修订。将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修改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栏”。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已实施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申报纳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汇总范围

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省外分支机构除外,下同)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行为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

二、增值税汇总方式

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以前文件规定的“按销项税额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等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16〕573号)文件规定的“按应税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统一调整为按全部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采用上述方式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申报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附件1)。其他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汇总方式按原规定执行。

三、进项税额的规定

(一)购建不动产项目。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发生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及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分2年抵扣,统一由总机构编制账薄和相关台账备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填列申报表。

(二)进项税额的传递。按全部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按月(纳税期限为按季的,可按季)填写《汇总纳税企业进项税额传递单》(附件2),连同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联次传递至总机构,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并装订备查。总机构应将该进项税额(除此条前款规定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栏次的“税额”栏中,暂不填写“金额”栏。

(三)路桥凭证的抵扣。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取得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单独装订成册备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计算,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栏次的“税额”栏中,暂不填写“金额”栏。

四、特殊业务的处理。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由总机构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五、其他事项

我省以前年度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汇总范围,与本公告第一条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的范围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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