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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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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8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明确了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同时废止。

基于以上情况,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分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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