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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0〕1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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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第二条“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1件)”修改为“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注释:第二部分“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文件的11件”内容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精神,我局对1994年以来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3件)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移动通信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一〔1998〕41号)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以承包或租赁等形式提供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1〕28号)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各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14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1件)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80号)第四条、第五条。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费用定额取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一〔1997〕59号)第二款"同时该公司作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应对分包单位按规定扣缴营业税。该公司及分包单位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文件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25号)第八条。

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42号)第四条。

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71号)第五条。

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6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行业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52号)第二条。

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若干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195号)第二条第(一)款。

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37号)第二条。

1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5〕303号)第三条。

1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取得相关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11号)第一条。



二Ο一Ο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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