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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9〕25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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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离退休人员取得的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杭地税二〔2009〕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在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你局继续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辅导企业执行好政策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ΟΟ九年七月二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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