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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浙国税发〔2009〕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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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文件精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财政厅对1993年底以来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财政厅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的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明确如下:

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1994〕财办16号浙税一〔1994〕69号) 。

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1994〕财预49号 浙税一〔1994〕95号)。

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1994〕财工57号 浙税一〔199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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