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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5〕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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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收支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各供电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以当年省物价局核定的城乡用电同价县(市、区)农村电网维护费补贴为准。其中,2005年9-12月免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以省物价局核定的2005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补贴额的三分之一为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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