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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油IC卡售油业务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


浙国税流〔2003〕15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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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六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你公司《关于加油IC卡售油业务有关税务问题的请示》(石化股份浙财〔2003〕77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号令)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加油IC卡售油业务有关税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你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设立(含下属支公司,下同)的加油IC卡售卡点,均为省、分公司的内部报帐单位,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也不单独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加油IC卡用户按照是否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为标准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和普通发票用户,并建立客户档案。对增值税发票用户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对普通发票用户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由省、市分公司属地领购。

三、加油IC卡充值时,向普通发票用户开具普通发票,向增值税发票用户开具预售凭证,各售卡点收取的充值资金层层上划至分公司、省公司,所收款项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加油站向IC卡用户售油时,即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由加油站所属省、市分公司按规定申报纳税,且加油站不得向IC卡用户开具任何发票。

四、各市分公司每月应根据IC卡加油数量并与卡系统提供的数据核对无误后,按照扣除本地卡加油业务后的加油数量和金额,向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同时,省公司应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五、独立核算加油站使用IC卡加油的,应按月根据IC卡加油记录向所在地省、市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结算。省、市分公司在收到加油卡回笼记录时按月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六、增值税发票用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到原售卡点根据其加油卡回笼记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购卡时被认定为普通发票用户,以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购卡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售卡点应重新对用户档案进行维护,并从税务机关认定之日起,对该用户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处理,同时收回原开具的普通发票,按规定进行处理后开具相同金额的收据,然后按加油卡回笼记录,对其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日期以后(含认定当日)的加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认定日期以前实际发生的持卡加油业务开具普通发票。

七、所有纳入加油IC卡运营范畴的单位和加油站的自有车辆,使用加油IC卡加油消费时,根据加油IC卡记录的实际消费金额月底由本单位冲减销售收入处理,按库存成本结转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八、加油IC卡用户清户退款时,对于普通发票用户,卡上有未消费金额的,原售卡单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与卡系统核实无误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但不得抵减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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