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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住房发放的搬迁补偿奖励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3〕2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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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房屋个人取得搬迁补偿的奖励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杭地税二〔2003〕129号)收悉。关于搬迁补偿的奖励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依据市政开发部门的解释,提前搬迁奖励费实质上是拆迁单位对被拆迁户提前搬迁造成的损失及临时安置期间实际需要的部分费用给予的一次性补偿。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428文规定,拆迁户取得的上述补偿性质的收入,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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