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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1〕1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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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属加油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在2002年1月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后,于1月10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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