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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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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经研究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的扣除标准是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纸和纸制品、蜜桔果醋、橙原浆、芝麻制品(不含芝麻油)、水洗羽绒、部分香料产品的纳税人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见公告所附《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和《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二、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纺织品生产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应以重量单位记录布匹的产销量。利用棉纱、白厂丝进一步生产布匹的,按照2.6%的损耗率,计算布匹的纱、丝耗用量。利用苎麻丝进一步生产手工麻布的,按照20%的损耗率,计算手工布的苎麻丝耗用量。”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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