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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税务注销业务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厦税发〔2018〕5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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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注销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要求,结合我局涉税事项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市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税务注销业务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税务注销业务优化实施方案(试行)


一、方案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简政减税降负”的系列部署,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转方式”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任务,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多份文件通知,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指导优化意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简政减税降负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二、整体思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要求,结合我局前期开展的“转方式”改革,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税务登记注销业务全面纳入涉税事项分类分级管理,统一业务差异,规范实务操作,进一步简化注销程序、压缩环节时限、简并报送资料和优化办税服务。同时,调整日常管征的思路和重点,加强纳税人存续期间的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信用管理,及时提醒和督促纳税人对存在的涉税费疑点问题进行分析处理,通过完善事中事后的及时监管,减轻注销环节的事前审核负担。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工商简易注销程序规则

对于已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工商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扩大税务简易注销应用范围

对于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纳入税务简易注销的范围,实行即时办结。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三)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

对于办理税务注销时携带资料不齐的纳税人,提供容缺受理服务,允许纳税人在作出书面承诺之后,由税务机关即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简易程序的,由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对于申请容缺受理的纳税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承诺人实行纳税信用黑名单管理。

(四)进一步压缩环节时限

统一信息系统配置,规范注销操作实务。一是严格执行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有关规定,所有注销申请必须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通过系统发起注销任务。二是进一步压缩办理环节,将注销业务的核准职能调整至各管征局的集中办理岗进行统一处理,简易注销由集中办理岗经办人员直接核准,一般注销由集中办理岗人员指定经办部门开展清税调查。三是合理压缩办理时限,简易注销实行即时办结,一般注销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纳税人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符合条件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进一步简并报送资料

严格执行总局“简政减税降负”相关要求,结合我局管征情况,进一步取消非必要的资料报送规定;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六)进一步优化配套服务

进一步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增进办税便利、提高办税效率、优化办税体验。一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优先办理注销业务,调整优化排队叫号系统(含预约系统)设置,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二是整合注销业务前置程序,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三是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执行落实,主动问清情况,分类出具事项告知书,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四是优化办税服务相关的内部流程和岗责分配,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跨部门业务联动、限时处理;五是及时制作专窗标识、一次性告知二维码、办税流程宣传资料、服务制度公示板等,并在办税服务厅醒目位置摆放。

(七)进一步完善后续监管

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信用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纳税人存续期间的实时有效监管,重点做好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的防范和应对;对于信用C级和D级纳税人,应加强涉税辅导,如发现疑点问题及时启动风险应对程序,转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或特别纳税调整等环节。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落实

相关处室和各管征局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明确分工,积极行动,并由相关部门骨干人员组成专题工作团队负责具体业务保障,持续优化服务、不断规范管理,确保方案的迅速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相关处室和各管征局要加强培训,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微信公众号、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

相关处室和各管征局要加强对注销业务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管理,及时总结创新经验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要开展督察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投诉强烈等问题,一经核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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