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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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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根据总局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具体办理事项及相关流程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确定符合代开专用发票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在青岛市辖区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使用了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

二、试点内容

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该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代开专用发票前,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书(试行)》(见附件1)。

(二)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三)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四)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五)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取消试点企业资格。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汇总填写《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情况汇总报告表》(见附件2),连同每月新签订的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五、资格办理

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代开专用发票条件的试点企业如需申请代开资格,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见附件3);

(二)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无车承运人资质证明相关证书或材料的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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