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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领购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国税征〔1997〕9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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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三)项“印刷企业把发票交送达地税务机关验收时,应提供发票装箱明细表。为确保发票途中运输安全,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必须配置具有防盗性能的运送发票专用车辆,车上除驾驶员外,至少应配备一名押运员”的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内容修订。第一条第一款中“我省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由浙江省税务局批准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负责印制”修改为“我省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由浙江省税务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负责印制”。第二条第(一)项中“统一发票由省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直接送到各市地税务局”修改为“统一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直接送到各市地税务局”。第二条第(三)项“印刷企业把发票交送达地税务机关验收时,应提供发票装箱明细表。为确保发票途中运输安全,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必须配置具有防盗性能的运送发票专用车辆,车上除驾驶员外,至少应配备一名押运员”的内容废止。参加:《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浙江省税务系统普通发票印制、领购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


浙江省税务系统普通发票印制、领购操作规程


一、发票印制

我省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由浙江省税务局批准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负责印制,为加强发票防伪用品的管理,确保发票的印制质量,从1998年1月起,全省统一发票由省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企业具名发票由市、地税务局集中印制。发票印量不论多少,印刷一律用胶印设备,发票监制章用ps版或树脂版制作。

(一)、统一发票印制

凡属《浙江省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列举的所有票种,均由省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套印省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1、统一发票的印量计划。统一发票每年分季度印刷四次。发票印量计划采取逐级统计上报的管理办法。

(1)、县市级税务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的印量计划报送市地税务局;1月底前将第二季度的印量计划报送市地税务局;4月底前将第三季度的印量计划报送市地税务局;7月底前将第四季度的印量计划报送市地税务局

(2)、市地税务局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级及所属县(市)税务局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的发票印量计划汇总上报省税务局;2月15日前将本级及所属县(市)税务局第二季度的发票印量计划汇总上报省税务局;5月15日前将本级及所属县(市)税务局第三季度的发票印量计划汇总上报省税务局;8月15日前将本级及所属县(市)税务局第四季度的印量计划汇总上报省税务局

(3)、省局对各级上报的发票印量计划原则上不再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减计划的,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省税务局书面报告。

2、省税务局根据各地统计上报的印制计划数量,汇总审定后,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指定定点印刷企业组织印刷。

二、发票领购和发放

统一发票和企业具名发票采取逐级发放、购领的方法。

(一)、统一发票由省税务局制定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直接送到各市地税务局;县级税务局向市地税务局领购;个别税种数量大、存储有困难的市地,也可委托发票印刷企业直接送达所属县(市)税务局

(二)、企业具名发票经市地税务局验收后,由印制发票企业送到各县(市)税务局,在用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员监督下,可委托印刷企业直接送到用票单位。

(三)、印刷企业把发票交送达地税务机关验收时,应提供发票装箱明细表。为确保发票途中运输安全,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必须配置具有防盗性能的运送发票专用车辆,车上除驾驶员外,至少应配备一名押运员。

三、发票验收

各市、地、县税务局接到印刷企业送来的发票后,应按照有关标准认真组织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地税务局要核对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上报核准的计划数相符;外包装是否破损,对外包装破损的,应检查发票是否短缺。验收完毕,由负责验收的同志在发票送货单上签字。

(二)、县级税务局要核对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上报核准的计划数一致,对外包装有破损的发票要逐一清点核实。整批发票验收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抽检面一般不少于所运发票总量的百分之二。验收完毕,由负责验收的同志在发票送货单上签字。

(三)、各级税务局在验收发票时,应指定专人(两人以上)参加,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四)、各级税务局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将有质量问题的发票统一集中收缴、封存,并逐级上报发票监印机关。

(五)、各级税务局要建立和完善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制度,设置专门台帐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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