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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3〕9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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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中的“且购货方尚未认证”和“若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应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内容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未被纳税人开具的纸质空白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作废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2001〕129号)和总局的要求,对纸质空白专用发票作回退处理。

二、因纳税人误操作将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作废且纸质专用发票未同时作废的,若纳税人当月发现且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未认证,可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对纸质专用发票做作废处理;若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由于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做了作废处理,造成其他单位相同代码、号码正常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以及因纳税人误操作使得电子信息做了作废处理,造成购货方不能正常抵扣的,作废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抵扣申报。

四、基层税务机关必须严把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关,不得接受错误开具的专用发票认证信息,防止错票信息进入稽核系统。

各级税务局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3〕785号文和上述要求处理,并告知所属企业。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立即报告浙江省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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