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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取消2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4〕9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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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省局对自行制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认真清理。经过严格审核论证,省局决定取消2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对于取消的审批项目,省局相关业务处室正在研究制定后续管理措施,届时将发文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衔接工作,及时研究处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附件中通篇含有大量“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省地税局”、“主管地税局”、“财税局”、“省地方税务局”需修改)

抄送: 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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