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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支持我省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意见


浙国税进〔2005〕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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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深加工结转是我省加工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非常重视,最近对深加工结转问题做了两次重要批示。为落实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省局意见,我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税收管理按以下办法办理:

1.出口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环节将不予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口企业凡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与其它经营业务分开核算。

为促进我省加工贸易的发展,请各市县税务局加强与海关、外经贸等部门配合协作,积极支持我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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