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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对本市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89〕市税三字第39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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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二条于202010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注释:黑体字为修订后的内容;删除第四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关于对本市保险公司系统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市局曾以〔89〕市税三字第70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简化征收管理手续,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并征得市保险公司同意,现对本市保险公司系统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地点

根据市保险公司系统机构设置和现行核算形式,印花税一律由市、区(地区)公司在其所在地完税。

二、关于纳税手续

鉴于保险凭证种类多、数量大、贴花比较频繁,为了简化纳税手续,对保险公司系统自身持有的应税保险合同,可采取汇总缴纳的方法。即由市、区(地区)保险公司按月将保险合同依险种、份数、顺序编号、保额、税率及税额逐项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表式自定);在月度终了后十日内填写印花税缴款书到银行交款后,持完税的缴款书收据联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备查验。各类保险合同应分别统一编号,妥善保存,年底与汇总缴纳申报表一并装订成册。

对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应税凭证,由各公司督促纳税人在签订时贴花完税。

三、关于清理补贴完税问题

对保险公司系统自1988年10月1日以来这一时期内书立的各项应税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公司系统自身的,应采取按险种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到税务局填开缴款书,一次补缴入库的办法解决。属于投保人一方的,请保险公司提供有关线索,由当地税务局负责组织入库。

(删除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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