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北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8-31
【字体:

注释:全文于201810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按单班每人每月15元、双班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8〕8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