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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53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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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一条于202010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纳税人应按印花税“三自”缴纳的原则贴花完税,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的契税征收窗口,应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应监督其即时缴纳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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