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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村民办理宅基地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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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村民办理宅基地征收契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1〕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予、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村民办理宅基地实际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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