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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范围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5〕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16
【字体: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近接各地请示,要求明确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范围明确如下:

一、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适用范围?

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三、适用地区

1.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的城市是: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利通区)、固原市(原州区)、中卫市、青铜峡市、灵武市;

2.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的地区是:县城、建制镇;

3.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1%的地区是: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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