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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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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有关要求,现将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领购和使用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地税部门原有发票规格式样予以保留的票种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下列票种的规格式样予以保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使用下列发票的,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相应的普通发票:


序号

发票名称

版面

规格(mm)

联次

1

甘肃省公路客运统一发票(条形码)

电脑版

130×64.5

单联

2

甘肃省公路客运统一发票(机打票)

电脑版

120×50.1

单联

3

甘肃省公路客运专用发票

拾元版

188×65

并列两联

4

甘肃省公路客运专用发票

贰拾元版

188×65

并列两联

5

甘肃省公路客运专用发票

叁拾元版

188×65

并列两联

6

甘肃省公路客运专用发票

玖拾玖元版

188×65

并列两联

二、对地税部门原有的发票予以简并统一的票种

(一)“营改增”前出租车行业纳税人使用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营改增”后统一使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版面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对推广使用出租车税控系统的地区,纳税人应当使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筒式),标准宽度为44mm.

(二)对原地税部门印制的各类公共交通定额发票,简并统一为《甘肃省公交客运定额发票》,规格为88mm×38mm,面额为伍角、壹元、壹元伍角、贰元、贰元伍角、叁元、伍元、拾贰元。

(三)对从事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具备机打发票开票条件的,统一使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开票系统开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210mm×139.7mm,联次:三联);对不具备机打发票开票条件的,可使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对不具备机打发票开具条件且定额发票不能满足开票需求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营改增”前使用《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190mm×101.6mm,联次:三联)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营改增”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使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开票系统开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190×101.6mm,联次:三联)。

三、企业衔头发票的印制及使用

“营改增”后本公告一、二条规定的普通发票不能满足用票需求的,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需求由省级国税机关统一印制企业衔头发票。

四、普通发票的过渡

自2013年7月15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但2013年8月1日起方可开具和使用。对地税部门监制的各类公路客运发票(含公交车票)和出租车定额发票,试点纳税人于2013年8月1日之前领用的,可以在2013年8月31日前继续使用,自2013年9月1日起所有试点纳税人统一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特此公告。

附:《甘肃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衔接对照表》.doc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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