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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3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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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有关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办法及违反有关认定规定的处罚。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取消后,经营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取消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管理,弄清金银首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规模及税源情况。通过加大征管力度,有计划地对辖区管户进行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未纳入管理的金银首饰经营户,防止漏征漏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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