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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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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09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管,推进我省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将我省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我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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