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辽宁有效

辽宁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辽税四〔1991〕3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10-31
【字体:

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等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比照对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的规定办理,即&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1年9月3日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外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部门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圈套。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得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次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