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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财〔1998〕5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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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房产税等有关政策业务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将住房部分产权出售给职工以后征免房产税问题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要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的原价、累计折旧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据此,如果企业对出售部分产权以后自己拥有产权部分的房产继续提取折旧的,应依备查簿中记载的住房原价,对企业拥有产权部分征收房产税,不提折旧的,不再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的征免房产税问题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职工住房获得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为此,对于企业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记入"无形资产"科目的不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县,对其县城以外镇所在地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房产税开征初期,为了便于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在《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颁布前,原辽宁省税务局以辽税政四字〔1986〕584号文件印发了《辽宁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县及凤城、宽甸、桓仁、康平等县,对其县城以外镇所在地(不包括镇所在地的国营工矿企业)的房产,暂缓征税".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7〕97号《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颁布后,上述规定即应停止执行。因此,从1998年1月1日起凡未征税的地区应一律恢复征税。

四、关于实行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后涉及财产税有关问题1997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实施了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在预算管理形式方面取消了"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预算管理形式,使依据预算管理形式划分征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财产税失去了可作参考的依据。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处理好与现行有关政策的衔接问题,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取消"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后,凡是与"三种预算管理形式"挂钩的有关政策,应在体现国家现有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结合财政对事业单位的支持强度和事业单位的经费自给率调整确定。为此,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可暂维持这些事业单位原有的房产、土地、车船税收政策不变。

五、关于文化事业单位有关财产税税收政策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精神,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7〕14号)。《通知》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省、市、县文化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上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为此,对纳入财政预算的各级文化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应当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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