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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停止使用契税完税证明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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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化工作程序,节约税收成本,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停止使用《契税完税证明》(契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为纳税人完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唯一的合法凭证。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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