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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再次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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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再次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税务机关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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