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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免征残疾人专用车辆车船税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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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专用车辆免征车船税的批复》(辽政〔2014〕75号)的规定,现将残疾人专用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车辆驾驶人能够提供本人残疾证、行车证和驾驶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纳税人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残疾证及复印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准驾证及复印件、行车证及复印件等证明,到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凭纳税人提供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残疾人专用车辆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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