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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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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以下简称《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要按照《准则》约定书的格式及要求与纳税人签定相关的协议书,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的样式和各项附表,仍然按省局《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中附件1执行,同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出具鉴证报告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上述要求出具的鉴证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二、对纳税人未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而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也必须填写辽地税发〔2007〕102号文件附件1中各项报表,并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一并附送。

三、辽地税发﹝2007﹞102号文件附件1中的鉴证报告、鉴证说明及各项附表中的“签章”栏,均修改为“中国注册税务师”签章,原“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废止。

四、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不予采信。

五、2008年度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是通过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或在2008年新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见辽国税函〔2008〕17号)。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告内容、方式进行公告,并将公告情况及时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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