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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5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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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 “二……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由于我省在2004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省份,根据相关规定,我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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