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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2006〕3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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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市地税发〔2006〕17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函〔2005〕76号)明确规定,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就不是普通住房,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普通住房标准适用于存量房和增量房,也适用于郊区和农村。因此,对于纳税人承受的旧房屋、市区零公里以外的住房(包括平房)以及农村住房,只要不符合普通住房标准,就应按照非普通住房3%的税率缴纳契税。

二、对于单独坐落未形成住宅小区的楼房、平房等容积率问题,有小区规划的,其容积率以建设部门规划的小区容积率为准,没有小区规划,只有单独一个建筑物的,其容积率以实际容积率为准。

三、对于没有制定平均交易价格的,可比照同城市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征收机关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对实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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