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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屋动迁契税征免界限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2001〕7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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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延边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屋动迁契税征免界限问题的请示》(延边州地税农字﹝2001﹞6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关于“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免征契税”的规定,是指政府做为土地、房屋的最终使用者,进行一些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对被动迁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给予免征契税。对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委托政府动迁办公室进行动迁,因占地单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动迁办只是办理动迁的一个管理部门,所以被动迁居民重新承受土地、房屋应照章征收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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