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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资源税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2001〕14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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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资源税税源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24日


资源税税源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源税税源的控管,掌握资源税税源发展变化情况,有效指导组织收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税税源监控范围包括:

 (一)所有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及相关 文件规定,负有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资源税税源监控采取定期普查和重点税源跟踪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即每年进行一次资源税普查,全面掌握资 源税的相关数据及资料, 同时对年纳资源税十万元以上的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重点监控, 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及变化趋势。

第四条资源税税源监控信息主要通过报表体系来进行反映,监控表格包括以下两种:

 (一)年度资源税分税目税源情况调查表。每年十二月份,各县(区)局对所有资源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调查,采集本年资源开采、缴税情况及下一年度预计开采量等方面的信息,各市(州)局汇总后在年度终了前上报省局,同时附文字材料, 总结分析本年资源税征管情况,预测下- 年度资源税收入形势。

 (二)年纳资源税十万元以上企业情况调查表。年纳资源税十万元以上的企业以2000年实际入库额为标准来进行确定,除特殊情况外,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对这些重点税源企业,各地要分户建立税源监控台帐,逐季采集相关信息,对税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各市 (州)局在每年7月1 5日、11月1 5日前分别将本地区截止 6月底、10月底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局,并附文字材料,分析增减变化因素,预汁全年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或建议。

第五条各地要将资源税税源监控纳入日常管理,深入企业进行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要加强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保证税源监控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对原 油等跨地区开采的矿产品, 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地要搞好征管信息交流,密切协作,保证税 源资料统一和完整。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注意税源信息的积累,逐步分级建立资源税税源数据库,并加以充分利用,作为研究征管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税源监控表格均采用Excel97编制,已通过省局网下发。各市(州)局要将资源税税源监控纳入目标岗位责任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省局每年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年纳资源税十万元以上企业情况调查表(略)

2、资源税分税目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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