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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金融系统取得以资抵债土地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9〕14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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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延边州地税局《关于金融系统以资抵债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和四平市地税局《关于法院判决书生效日可作为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属契税征收范围,因此,对于金融系统1997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抵债土地、房屋,应照章缴纳契税。经法院判决收到抵债土地、房屋的,应以法院判决书做为土地、房权属转移凭证,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应纳契税义务发生时间。金融系统应自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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