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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9〕3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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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你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房屋开发单位为了实施房屋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动迁旧房,房屋权属由原房主转移至房屋开发单位,房屋开发单位再委托动迁单位实施动迁,其行为属先买房后拆料。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实际支付给被动迁户的所有动迁安置补偿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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