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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吉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厂《产品销售计划》征收印花税请示的批复


吉地税地字〔1998〕33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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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吉市地税地字〔1998〕128号《关于对吉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厂“产品销售计划”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厂确定的月份生产经营目标计划中第五项内容《产品销售计划》表,作为向客户供货和结算的依据,具有合同性质。因此,对吉化炼油厂“生产销售计划表”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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