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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转发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联字〔1998〕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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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用地者在承受土地时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总和。

主要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征地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地租。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莱田开发建设基金、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埋藏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征地管理费等;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和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等;地租也称土地净收益,是指应缴人国库的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对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照章征收契税的规定。对下列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1.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2.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3.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对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199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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